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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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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期減半業主控房會違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8-12]

 【本報訊】1名柴灣居屋杏翠苑業主指房委會擅自將10年回購保證改為5年回購保證,令她無法按回購計劃將單位售回予房委會。業主前日入稟,指房委會未有通知,亦未有要業主改簽新協議書,故要求房委會履行10年回購承諾購回單位。

 原訴姚麗娟,於97年8月正式簽署購買柴灣永泰道杏翠苑A座一單位成為業主,當時與答辯人香港房屋委員會簽下10年回購保證協議,回購期限為06年7月。

稱不知回購保證縮至5年

 原訴指10年期限快滿時,由於經濟原因,決定申請回購,要求答辯人回購單位。原訴遂於期限屆滿前指示律師樓發信予答辯人,惟答辯人以10年回購已改為5年為由拒絕回購。原訴又指10年回購保證是當年購入居屋的合約一部分,答辯人從沒有知會其本人新的修改,亦未有要原訴改簽新的保證書,因此,修改理應不影響原訴,原訴人有合理期望繼續合約條款,因此要求答辯人履行回購保證書內的條款,將單位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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