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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創光在缺席聆訊下被判監3年3個月。 資料圖片
【本報訊】因缺席審訊正遭全球通緝的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法庭昨日在相信黃棄保潛逃的情況下對黃作出判刑。被裁定兩項行賄罪成的黃創光判囚3年3個月,並與牽涉本案、被指串謀律師林炳昌等人妨礙司法公正罪名的3年刑期分期執行,而黃70萬元的保釋金被法庭充公。
控方代表大律師區達平在庭上表示,首被告黃創光自被發現失蹤起,警方追查政府出入境紀錄、醫院紀錄等均無發現黃的蹤影,亦無法獲得黃的行蹤或與他聯絡上。而辯方代表大律師陳德立亦表示一直與黃失去聯絡。法官麥健濤遂以相信黃創光蓄意棄保潛逃的情況下,基於維護公眾利益為由作出判刑。
行賄2被告 誘違反公職誠信
法官麥健濤判刑時嚴斥,身為先科國際前主席兼董事的首被告黃創光(39歲),是本案中的罪魁禍首,因黃分別對兩名同案被告進行行賄,以利誘他們犯下違反公職誠信的罪行。同時被告行為,動搖了公眾對本港股票市場的信心,其負面影響不能忽視。法庭基於上述理由,不能輕判。
妨礙司法囚3年 分期執行
法官下令,黃被控的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均判刑27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刑期中的15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黃遂共被判囚39個月(即3年3個月)。
另外,法官拒絕接納辯方大律師提出將本案判刑,與黃早前被控串謀兩名律師、女友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一併處理。法官解釋,雖然黃犯下該案是由本案引發,但是黃是因他的個人操守出現問題,才再犯下該案,因此兩宗判刑必須分別處理。換言之,黃於去年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被判入獄3年的刑期,會與本次判刑的3年3個月分期執行,黃遂須服刑6年3個月。
保險箱檢獲13萬元亦充公
法官以黃蓄意棄保潛逃,違反擔保條件為由,將他70萬元的保釋金充公。而第三被告翁家添被捕時,廉署在其保險箱檢獲的13萬元亦告充公。
案情指出,先科國際原於04年,先後兩度配股,當時出任主席的黃創光指示女秘書提款現金17萬元,交予出任證券公司高層的第三被告翁家添,其後翁又接洽證券分析員,要求撰寫報告「唱好」先科國際。黃及後再將現金40萬元交給第二被告梁,後來梁向客人推介先科。黃此舉令買家購入600萬股先科。
黃創光等人於04年被捕,至05年黃創光及其女友、律師林炳昌等人涉就案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披露保護證人資料及作假證供。法庭選擇先處理妨礙司法公正案,於06年6月黃就妨礙司法公正案被判囚3年,黃提出上訴獲准以200萬元擔保外出,正等候上訴。而被告梁志華及翁家添各就一項收受賄款罪名,於上月底被判囚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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