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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深圳商報》18日消息:深圳民鑫實業公司原經理張玉明等4人假借深圳市機場公司名義騙貸2.55億元,假冒青海證券詐騙1.3億元,17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曾引起股市波動的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張等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7年、15年、6年。原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崔紹先一審被判刑6年。
2003年6月,被告人張玉明、崔紹先盜用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興業銀行商談「貸款業務」。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機場公司財務人員與興業銀行簽訂了金額分別為2億元和0.25億元的借款合同,並在合同及所有貸款資料上加蓋偽造的機場公司公章。2.25億元的貸款貸出後,全部被張玉明轉到其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之後,被告人張玉明夥同崔紹先再次盜用機場公司的名義,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廣州分行流花支行騙取了3000萬元。
被告人張玉明還涉嫌偽造青海證券公章騙取岳陽長煉興長企業集團公司出資1.3億委託民鑫公司在青海證券、深圳證券營業部理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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