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年,QDII最早由香港方面提出,期望在內地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推動內地投資者利用香港資本市場進行境外投資。
■06年4月,央行宣布符合條件的銀行、基金、券商、保險等金融機構均可成為QDII赴境外市場投資,QDII正式起航。同月,《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商業銀行可經營QDII產品,但投資範圍僅限於境外的固定收益類產品。
■07年5月,銀監會放寬對於商業銀行QDII產品的投資範圍,擴大到不高於50%資金可投資境外證券市場。
■07年6月,證監會頒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7月正式實施,券商、基金經營QDII全面開閘。
■07年7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保險機構可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在境外投資。
■07年8月,外管局批准個人直接對外證券投資業務試點,境內個人可通過天津中行投資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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