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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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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燈飾公司毀約 蔡少芬獲賠43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8-26]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張力偉中山25日電】蔡少芬代言肖像逾期使用案終於宣告結束,中山市某燈飾公司因逾期使用蔡少芬為該公司代言的肖像而受法律處罰,蔡少芬獲賠43萬人民幣。

 中山某燈飾公司於2002年9月,請來蔡少芬做形象代言人,拍攝一組產品宣傳廣告,其後續約,有效期至2005年5月30日止。未料合約滿後該燈飾公司並未按照合同規定,在未曾續約的情況下,仍在其產品外包裝、宣傳冊上以及公司的網頁、銷售展廳、多個大型戶外廣告上繼續使用蔡少芬的肖像。後來雙方多次交涉未果,蔡少芬便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燈飾公司停止侵權、登報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近日,中山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令燈飾公司立即停止對蔡少芬肖像權的侵害,登報道歉,並且賠償蔡少芬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合共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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