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包養情人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