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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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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姐憶基本法起草 篩選機制乃立法原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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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明言)政制發展綠皮書諮詢進入最後一個月倒數,坊間除斟酌普選年份外,行政長官選舉的「篩選機制」同樣存在不少爭議。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見圖),在翻查已故《基本法》起草委員蕭蔚雲所著的《論香港基本法》時,再度印證當時起草《基本法》的討論精神,是提名委員會需要經過一個過程提名候選人,並非如部分反對派聲言,只需要獲得某一數目的委員提名,便可參與行政長官選舉。

 《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根據早前坊間進行的民調結果,7成受訪者認為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決定權在中央,5成人也表明「應該」在普選行政長官時加入篩選機制,確保候選人能被中央接受,以防出現憲制危機。不過,即使《基本法》條文清晰,民意有根有據,反對派至今仍聲稱,港人反對有篩選成分的特首候選人提名方式,又指若行政長官選舉先有「篩選程序」,便不符合普選定義。

半數人贊成加入篩選制

 為以正視聽,譚惠珠引述蕭蔚雲的著作,當中提及在《基本法》的設計中,《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列了5個方案,從相關方案的內容,可以大體看到問題的複雜性和分歧之大。其中方案五規定,「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經協商或協商後投票提名3人,全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由香港永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

 譚惠珠認為,相關討論足以闡明,提名委員會需要經過一個過程提名候選人,才可以讓港人一人一票選舉相關候選人。若要如坊間部分意見指,不需要「篩選」、「初選」、「預選」或「遴選」,只需要獲某一數目的提名便可參與行政長官選舉,並不符合當時的討論精神。她強調,當時清楚討論到,提名委員會要經過協商或協商後投票以提名出候選人。換言之,這並非指個別提名委員會成員的個人決定,而是透過方法表達整體成員的多數意見。

 但她認為,以現時的情況,提名委員會以協商方式選出候選人的可能性很微,因為當中成員可能意見存在分歧,難有結論,同時協商方式也會被批評為不夠開放。她估計,在提名委員會中以選舉程序選出候選人是無可避免的方法。至於將來應如何進行相關選舉,她認為社會可以開放進行討論。至於所謂的「民主程序」,她重申,並非提名人數多便代表民主,而是講求過程中,提名委員會成員有提名決定的自由,而每位候選人亦可以自由取得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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