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要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兩地避雙重稅三問題待釐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9-10]
放大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羅洪嘯、實習記者李玲9日電】《內地和香港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新安排」)已實施半年有餘,不但令香港投資者受惠,更鞏固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本報記者從中央有關部委獲悉,目前「新安排」總體執行情況良好,但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問題需進一步解決釐清。香港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將於近日率團北上,主要就如何界定香港居民準則等三方面問題與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磋商。

 據悉,劉麥懿明將率團赴京與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為期兩日的磋商,將以解決雙方在香港居民界定、股份轉讓收益比例的計算時點及判定常設機構的時長單位上等三方面問題為主要議題,並將就「新安排」中有關信息交換的問題進行溝通。

實施半年 浮現三大問題

 相關人士指出,「新安排」新增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稅、三項投資所得等條款,為妥善合理的解決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但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通過收集納稅人還有地方當局對執行來的一些反應,發現存在了四個方面的問題。這次商討的首要問題是對「香港居民」的定義進行界定,從目前實施的情況看,香港方面的界定顯得有些寬泛,有被濫用的可能。

 其次是財產收益條款的磋商,該人士指出,在轉讓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徵稅問題上,「新安排」規定如該公司的財產50%以上由不動產組成,則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但是雙方在計算時點上存在分歧。香港方面希望在公司轉讓股份時計算不動產所佔財產構成比例,而國稅總局則希望不動產曾經達到公司資產50%以上時為計算時點。

 與此同時,他表示,在轉讓其他股份收益上也遇到同樣的計算時點的問題。「新安排」規定,如果香港居民曾經擁有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當其將該項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並取得收益時,內地擁有徵稅權。香港方面認為,轉讓者參與公司股份的比例在轉讓股份時達到25%才應納稅,而國稅總局將堅持一方居民只要曾經擁有對方公司25%以上的股份,公司所在地就有徵稅權。

「港人」定義 成首要議題

 上述人士還指出,「新安排」條文中規定若一方僱傭員工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就可當為常設機構理應納稅,目前雙方在計算單位上存在分歧,現行是按照月份進行計算,但是香港方面則希望以天數進行計算。這些具體的問題,雙方都會在見面後進行詳細的商談。

 該人士還透露,除此之外,香港居民對「新安排」中信息交換的問題也非常關注,雖然自「新安排」實施以來還沒有跟香港稅務局有過信息交換的情況發生,但是信息交換作為「新安排」裡非常重要的條款,隨著兩地稅務部門對此問題的認識達成一致,兩地也會做一些這方面的溝通。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要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