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線藝人揚名(26歲)早前在寓所附近醉酒鬧事,以回鄉證「嘟」八達通不果,怒毀八達通機。他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賠償3,880元及付堂費2,000元。
原名林明樂的揚名在庭上低頭聽審,木無表情。他坦言事件已困擾他數月,聽刑後離開時「企定定」讓記者影相。對判刑結果,揚明自覺好運,並表示日後會減少飲酒,至於服務令工作性質,就要待感化官決定才知道。
揚明已非首次惹官非,他曾因醉駕和蘭桂坊打架,被判守行為一年。在守行為期間,他在本年五月二日,於紅磡一便利店將八達通機扯脫及擲出店外,另破壞一香煙廣告盒,造成二萬多元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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