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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企業欠薪行為,導致近來東莞工人罷工不斷。新法正是為了保障工人的權益。本報東莞傳真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陳光宗、胡明東莞19日電】雖然離明年1月1日實施《勞動合同法》尚有時日,但由於預計新法實施後,員工可以較輕易地在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少單位為了避免支付高額費用等原因,已經陸續作出了裁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日前,勞動法專家給員工打起了「預防針」:從現在起至年底前,如果在單位無故受處分,單位故意製造事端和糾紛等問題,可多求助勞動、工會、法律等部門。
即將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是繼《物權法》通過後與老百姓權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部法律,加大了企業惡意欠薪行為的法律成本,除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外,還規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僱主不能「一言堂」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涉及勞動者利益的重大事項上,應當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不能搞「一言堂」。東莞貳發毛絨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太平紳士陳熹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過去,工人不得不個別同企業談判工資問題,但是如今,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工會和代表勞動者的其他組織同企業談判的權力。
港企憂成本增加
東莞恆榮製衣總經理許曉萍擔憂新法可能增加港企的成本。他指出,現在許多港企與工人簽訂合同率比較低,特別是是一些類似臨時工等不重要的崗位簽訂合同率更低。「現在新法規定不簽合同企業要付雙薪,企業的違法成本代價很高,迫使我們企業不得不與工人簽訂合同,但一旦簽訂合同,就必須給工人購買社保、公積金等,如果簽約率100%的話,企業成本至少會增加兩、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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