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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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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警可懲「包二奶」 引發爭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06]

 【本報訊】據中通社廣州5日消息:廣東省本月正式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諸如「包二奶」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出台後迅速引發各界熱議。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羊城晚報》引述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表示,公安機關介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缺乏相關法律依據:首先在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其次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

 廣東省律師協會的一位律師則有不同看法。這位律師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況下雖然不是以公開的夫妻名義存在,同樣侵犯了事實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重婚罪。他還認為,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干預,真正缺乏的應該是操作層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對細節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據。

公權力適當介入有必要

 很多接受採訪的市民則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處罰,那「包二奶」很多情況下都是包養的「暗娼」,等同於變相「嫖娼」,更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為,當事人都可能因為「包二奶」引發多重矛盾,從而出現若干法律後果。在當事人有訴求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等公權力的適當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調解、緩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為申請離婚的無過錯方提供申請「離婚損害賠償」有力的證據支持,從而更好地保護處於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權益。

 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原負責人黃淑美律師則認為,因為舉證困難等問題,引入公權力對「包二奶」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缺乏可行性,但《辦法》所體現的法律威懾力作用還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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