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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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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候選人涉走法律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08]

 【本報訊】(記者 鍾立)反對派舉行「撐普選」大遊行未能引起迴響,但活動組織中的手法卻被人質疑。本報接到市民投訴,指反對派多名參與今屆區議會選舉的成員,以候選人名義催谷是次活動,並派發載有疑為「選舉廣告」的單張,懷疑反對派借舉辦活動為名,宣傳其黨友的參選為實,並避免將是次「選舉聚會」的開支申報為選舉開支,有「走法律罅」之嫌。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參與活動的區選候選人應攤分是次活動約50萬元的開支。

 該市民昨晚表示,民主黨兩名成員,包括屯門兆置選區的候選人林頌鎧及葵青區翠怡選區的候選人王雪盈,早前在區內派發宣傳單張(見右圖),宣傳反對派的爭取普選行動,而兩人在單張上,均清楚寫出兩人為今屆區議會選舉的候選者,並印上兩人的照片。

市民質疑屬選舉聚會

 該名市民指,有關人士以「參選者」名義呼籲市民參與是次活動,故應屬於「選舉聚會」,而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及第15章有關選舉開支及捐贈的指引,「……籌辦選舉聚會而招致的開支,均屬選舉開支」,「有些聚會可能並非為上述目的而籌辦,但被候選人或被其他人代表候選人用作該等用途。遇有這種情況,候選人須自行估計為上述用途而招致的開支。」

不分擔申報開支屬違法

 因此,他質疑反對派借是次活動讓「同黨」自我宣傳,以規避選舉開支;即使反對派「並無此心」,而是次活動亦未有讓黨友直接「拉票」,但由於活動已被相關候選人作為區議會選舉的自我宣傳用途,故他們應當自行估計為上述用途而招致的開支,除了要申報宣傳遊行所印製的單張及租用專車費用外,也需要共同分擔申報整個遊行活動的開支,否則可能會牴觸法例。

撐傘活動經費約50萬

 同時,根據選舉條例規定,候選人必須就招致的所有選舉開支及收取的所有捐贈(不論為現金或實物抵付)記存準確帳目,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

 如候選人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開支申報書內,作出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舞弊行為。

 另外,該名市民又質疑是次活動的主辦機構,在舉辦是次活動前曾否向有關人士取得書面同意,為他們招致選舉開支,否則亦可能觸犯法例。

 據了解,每名參加撐傘及遊行的人士,均會得到一把雨傘及參與證書,連同其他開支,整個活動經費約50萬元。

觸犯選例可罰50萬囚7年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任何人觸犯舞弊行為,罪成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監禁7年;涉及非法行為罪成的最高刑罰則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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