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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設立專責部門,制訂社會企業發展策略
2.修訂《合作社條例》,降低最少10個人註冊的規定
3.檢討短期資助政策,協助社企取得較長期的融資
4.支持志願機構與私營機構設立社會企業創投基金,提供資金及財務營運服務
5.若社會企業聘用3成長期失業人士,可獲薪酬及其他資助
6.在部分公共採購項目投標時,降低社企參與投標門檻,或只容許社企參與招標
7.仿傚推動文化藝術的做法,將空置工廠大廈作為社企長期及集中的營運中心
8.政府資助部分學費及顧問費,以提升社會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技術
9.為鼓勵企業及個人向社企提供資金,可考慮提升扣除總額,由25%增至30%
10.向私營企業推廣企業社會責任,提高公眾對社企發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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