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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 法學博士
《政制發展綠皮書》三個月的諮詢期即將結束,政府收集了不少意見。然而,有關普選問題的分歧不是縮小了,而是擴大了。究其原因,在於市民對普選的理解並不相同,差異很大。如果不從法理上加以闡明,而只是按不同的民意來歸納,恐難收尾。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普選(Universal Suffrage)本意,故探討其涵義及方案如下:
本港選舉權的特殊性
普選是普及選舉權的簡稱,普選不涉及被選舉權問題。普及選舉權的對象是本國公民,普及是指本國公民(除未成年、精神病、受刑罰制裁者外)皆依法享有選舉權,而本國公民是指具有該國國籍的人。世界各國普遍如此,香港市民周遊列國者眾,大概也耳聞目睹。如若不信,似乎還可請中國駐外使節在一百六十餘個建交國中進行調查,到底是否如此!
在英國管治下,香港的選舉權具有特殊性。根據中英聯合聲明所附中方備忘錄的規定,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照此推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香港居民都是中國公民。在英國管治下,香港不可能普及中國公民的選舉權,但如只普及英國公民的選舉權,則可能只有百分之幾的香港居民才能享有選舉權。因此,港英當局只按永久性居民(或三粒星身份證)的標準來普及選舉權,未以國籍為準普及選舉權。
在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如只按世界通例僅普及本國公民的選舉權,則將引起永久性居民中非中國公民者的疑慮。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以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同時,根據基本法序言提到「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原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還要求「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由於目前香港已先普及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但尚未普及在此居住的中國公民的選舉權,因此,基本法的普選本意應當是指普及永久性居民(含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含非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這樣才符合基本法,才顯示了香港特區的包容情懷,才能佔領道德高地。
普選應由立法會分區直選做起
在立法會分區直選、功能選舉和行政長官間選三種不同的選舉制度中,立法會分區直選的民主成份最高,也最容易落實普選,最終實現普選首先要先由立法會分區直選做起,然後才考慮功能選舉的普選。由於功能界別和選舉委員會的界別是相似的,在吸取功能界別普選的經驗教訓後,才決定選舉委員會是否亦按此改革為宜,以免出現《韓非子.顯學》所說「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的問題,貽笑後人。
至於立法會分區直選如何實現普選,玆提出三個方案:(一)普及已在香港定居,但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中國公民的選舉權;(二)普及已在香港工作和學習,但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中國公民的選舉權;以及(三)普及曾在香港住滿七年,但現在卻未必在香港居住、也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中國公民的選舉權。以上三個方案可考慮分一屆或兩屆來實現普選的目標。(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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