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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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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基金轉授職能證監制定新指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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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灼華。資料圖片

 【本報訊】證監會在認可基金的經理轉授投資管理職能予海外公司時,提供更大靈活性。證監採取此項新措施是因應基金管理商號日趨全球化,以及越來越多基金公司在毗鄰投資市場的地點設立當地聯屬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獲其轉授投資職能的人士必須於香港或具備適當監管架構的「認可監察制度」內進行投資管理運作,而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非認可監察制度的司法管轄區的申請,則一直按個別及特殊情況下作出考慮。

提供更大靈活性

 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女士表示,該等指引突顯不斷致力在不損害投資保障的前提下促進市場發展的宗旨。在轉授投資管理職能方面提供更大靈活性,將可使國際基金公司受惠,繼而吸引更多基金從全球各地進入本地市場,並由最貼近基金所投資市場的公司管理,最終令投資者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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