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2] 嚴懲拖欠工傷病假薪金的僱主
一項調查訪問因工受傷或有職業病的僱員,三成半受訪者表示僱主並無依法向勞工處申報,四成受訪者說僱主拖欠工傷病假薪金超過半年。僱主隱瞞僱員工傷或職業病並拖欠病假薪金,不僅毫無憐憫之心,而且是落井下石的卑劣行為。這種無良行為須受嚴厲處罰。當局除了加重對違例僱主的罰則外,還應協助工傷僱員追討拖欠病假薪金,切實保障僱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但當局對僱主違例行為往往僅發警告信了事,或叫受影響僱員申請法援自行向僱主追討,對違例僱主缺乏阻嚇力。由於執法不嚴,違例僱主有恃無恐,利用僱員為保飯碗不敢舉報的心理,刻意隱瞞工傷事故,逃避賠償責任。即使被確定為工傷的,僱主也借故推搪、拖欠員工的病假薪金。僱員因工傷或職業病喪失工作能力,沒有收入之餘,還要應付日常生活和醫療支出,生活苦不堪言,部分僱員唯有靠申請綜援過活。這等於由社會福利承擔了無良僱主的賠償責任。
由於欠缺僱員舉證,勞工處無法提出檢控,由2003年至今年年中,僅有3宗檢控個案,當局切勿根據數字而忽視情況的嚴重性。勞工處應加強檢控違例僱主,令違例僱主負上刑責。當局鼓勵僱員舉報,應給予僱員足夠的法律保障,規定僱主不能借故解僱舉報的僱員。勞工處還應設立專門的工傷補償法律支援機制,令勢單力薄的打工仔在追討工傷補償時事半功倍。
很多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往往因僱主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防範設施引起。勞工處有責任嚴格按照職業安全條例,監管全港各項工程,多派職業安全主任進行突擊巡查,打擊違例僱主,保障工人安全。(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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