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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奕倫昨承認詐騙稿費,獲准保釋候判。
【本報訊】香港電台唱片騎師梁奕倫及其胞姊被控詐騙港台稿費一案,昨出現戲劇性發展。控辯雙方昨晨經兩個多小時閉門商議後,一直堅持清白的梁奕倫於庭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而控方則表示放棄檢控梁的胞姊梁慧嘉。控方指梁奕倫僅以其姊名義,協助另一名撰稿人曾淑儀申領稿費,故梁的代表大律師直指案件不尋常,因梁於案中並無得益,而事主香港電台亦無損失。案件押後判刑。
認罪後的梁奕倫(35歲)仍面帶笑容表現輕鬆,面對一眾記者提問,梁謹慎地表示暫不會發表任何評論,會留待判刑後才一次過向傳媒交代。
本案原定由昨日起一連3日進行審訊,但控辯雙方昨晨向裁判官申請休庭談判,兩個多小時後梁奕倫即在庭上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即於01年9月至11月間,向港台作出虛假陳述,假稱梁慧嘉曾向港台提供撰稿及資料搜集服務,騙取港台支付1萬零6百元服務費。至於面對同一控罪的梁慧嘉,控方則申請不提證供起訴,梁慧嘉獲當庭釋放。
冒姊名義 代領稿費
控方宣讀案情指,案發時梁奕倫為港台的第三類合約員工,負責主持節目「倫住黎試」。01年7月,任港台自由撰稿人的曾淑儀為港台提供撰稿及資料搜集服務,卻無法以自己名義申領稿費,梁奕倫遂答應協助曾淑儀,並向港台偽稱其姊梁慧嘉曾為節目「倫住黎試」撰稿。同年9月至11月,梁奕倫成功令港台分3次將1萬零6百元存入梁慧嘉的戶口。
代表梁奕倫的資深大律師包樂文強調,梁奕倫成功申領稿費後,已將款項物歸原主交給曾淑儀,故梁奕倫實際並無得益;而曾淑儀實際亦有向港台提供服務,故港台未有蒙受損失。不過,包樂文指曾淑儀不能直接向港台申領稿費的原因非常複雜,對梁的犯案動機三緘其口,要求下次判刑前的求情才詳作解釋。裁判官遂將案押後至11月7日判刑,其間索取梁奕倫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梁仍獲准保釋候判。
案件未判 港台拒評
對於被定罪的梁奕倫會否受到港台方面處分,港台方面稱案件尚未塵埃落定,故不便作出評論,亦拒絕透露有關港台自由撰稿人申領撰稿費的內部程序。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麥麗貞則稱,港台一向與自由撰稿人簽訂合約,依據所提供服務而發出稿費,難以明白曾淑儀為何於案中未能自行申領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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