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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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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有責清拆僭建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29]

8年前旺角一名女小販被國榮大廈僭建物剝落的石屎擊中死亡,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同樣須為意外作出賠償。今次判決提醒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大廈,對於大廈的僭建物更不能坐視不管,如果抱置身事外態度,寄望僭建物業主自行負責,只會埋下隱患,萬一發生意外將難逃法律責任。屋宇署亦要積極協助業主立案法團,提高清拆大廈僭建物的成效,保障業主立案法團和市民的利益與安全。

早在98年國榮大廈進行外牆防水工程時,當時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曾去信各單位,要求業主做好各自單位的保養工作,以策安全。顯然,法團是認為向業主作出提醒已算盡責,至於執行與否,則是業主的責任,法團無能為力。正因為法團對清拆僭建物責任存有誤解,才為今日惹禍上身埋下伏筆。本港法例要求法團負責任強制業主拆除僭建物。因此,法團以沒有充分法律支援,即使發現有僭建物但業主不配合清拆亦無可奈何,並不能成為開脫責任的理由,只是暴露法團對自己所負的法律責任認識不足。添喜大廈、新興大廈天文數字的賠償案已是前車之鑑,本案再次向全港的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業主乃至租客敲響警鐘,對大廈的管理維修不可掉以輕心,需要及時消除隱患。

本港舊廈林立,大廈非法僭建物遍佈,不但有礙觀瞻,影響市容,更是危及市民和遊客生命安全的「定時炸彈」。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固然對清拆僭建物負有法定責任,屋宇署作為負責清拆僭建物的專責部門,更需要為法團提供適時必要的協助。屋宇署應該及時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繼而採取相應的措施盡早「拆彈」。倘若以僭建物未有即時危險為由拒絕法團的求助,則等於陷法團負法律責任和巨額賠償的風險之中,這是不負責的行為。

本案中責任人包括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租客以及新業主,但是建造僭建物的舊業主未有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無疑鼓勵建造僭建物的業主在出售、出租物業時隱瞞樓宇狀況,將有關責任推卸給別人。對此,為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當局須認真考慮如何追究僭建物建造者的法律責任。(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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