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陸與台灣合拍的電視劇,經大陸主管部門核准後,可視為大陸生產的電視劇播出和發行﹔
2. 廣電總局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的有台灣演職人員參與的大陸電視劇完成片的核准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