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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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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兩候選人涉違例 廉署跟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11]

 【本報訊】(記者 鍾立)針對屯門區議會兩名參選者,包括民主黨友愛南候選人、現任區議員蔣月蘭,及自稱「獨立民主派」的友愛北候選人林立在分發的選舉廣告中,分別被指未有依法在廣告上印備印刷日期等資料,涉嫌違反選舉條例,有關的選舉主任已向兩人發出警告信,並將個案轉交廉政公署跟進。

選舉主任發信警告蔣月蘭林立

 據悉,有市民分別投訴民主黨的蔣月蘭,及「獨立民主派」的參選者林立在分發選舉廣告前,未有按照規定向有關選區的選舉主任繳存有關廣告,亦未有在廣告中印備印刷日期。

 經調查後,兩選舉主任指已接獲有關選舉廣告的聲明及文本,故有關兩人的第一項指控不成立,惟兩人在廣告中確實未有印上印刷/發表日期,已違反了《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第7.54段,並可能已觸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4條,故選舉主任已向蔣月蘭及林立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守選舉規例和指引,而有關個案亦會交由廉署跟進。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4條《發布不符合某些規定的選舉廣告的罪行》中第1款規定,除刊登在本港註冊報刊或雜誌上的選舉廣告之外,所有選舉廣告,包括所有以任何形式(例如印刷機器、複印機或影印機)複印的資料均須附有印刷詳情;「任何人不得發布沒有以中文,亦沒有以英文顯示下述資料的選舉廣告印刷品—(a)印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b)印刷日期;及(c)印刷數量。」

選舉廣告資料不詳罰20萬囚3年

 法例指,任何人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5萬元)及監禁1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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