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城規會擔心半山交通擠塞,就不應只為衛城坊一幅小地皮設高度限制,而讓附近大部分地皮享有甲類住宅的無限制建築條件。
■判決前部分地皮屬丙類,不可建高於12層的建築物,理由應只是其地形奇特,三面被大廈包圍,一面被衛城坊梯級包圍,不能通車。
■如果車輛不通的問題得以解決,涉案地皮理應得到其鄰近地皮的相同對待,即不受高度限制。
■太古已提出合併發展方案,讓車輛可通涉案地皮,因此城規會不應以交通理由來阻撓太古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