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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地產就西半山建54層豪宅的發展項目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圖為該項目位於西摩道一帶的地盤,目前已開始打樁。 本報記者劉國權 攝
【本報訊】(記者 譚靜雯、李見安)太古地產發展西半山西摩道一帶建54層高住宅項目,去年獲屋宇署批出建築圖則,惟城規會之後以交通未能配合及影響景觀等理由,拒絕放寬地盤的高度限制。太古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裁定太古地產勝訴。有城規會委員指,法庭的判決只考慮到法律觀點,並未考慮到市區規劃,擔心日後市區規劃失衡,城規會的工作亦會面對更多挑戰。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會先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太古地產發言人則表示,事件得到解決,可令公司盡快著手展項目。
城規會敗訴 須付訴訟費
太古地產的西半山發展項目在西半山西摩道、衛城里、太子臺及些利街一帶,去年獲屋宇署批出建築圖則,可興建54層的住宅。地盤旁邊的衛城坊,是一條長長的樓梯,消防車未能通過。城規會當初考慮消防安全、阻塞交通、影響附近景觀等理由,決定限制樓宇高度,限制該項目只可興建不超過12層高的住宅。太古地產不服,遂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裁定城規會敗訴,並需支付訴訟費用。
是否影響景觀屬學術問題
法官的判詞指出,城規會把項目影響交通及附近景觀當作反對理由,理據不足。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表示,是否影響景觀屬學術問題。太古地產亦解決了車輛通道和消防設施,而相連發展的地段,交通可以直達,認為城規會反對理據不充分,判太古上訴得直。
張舉能判詞指,兩因素相關與否,須參考95年將地皮改為丙類住宅的立法原意。張官按當年文件指出,涉案地皮附近大多為甲類住宅,沒有任何限制,只有這片沒有車路到達、四面受其他大廈及衛城坊樓梯包圍的地皮被定為丙類住宅。
官:不應以交通理由拒絕
法官分析指,涉案地皮面積甚小,較其附近的甲類住宅面積來說不足十分一,如果當年將其改為丙類住宅,是出於半山交通不勝負荷,其他地皮也不應成為甲類住宅。觀乎現時單是毗連的雍景臺達47層高,可見交通考慮並非本案地皮被改為丙類住宅的原因。
張舉能又指出,當年的修改明顯是由於地皮沒有馬路連接,消防要求及實際需要,如垃圾車收集垃圾等,皆有困難而作出有關限制。他指既然交通並非當年地皮修外類別的原因,則上訴委員會亦不應以此作拒絕理由。
丙類地皮 樓高僅限12層
案件原訴人為太古地產屬下International Trader Limited。太古於半山區購入不少地皮,包括本案的衛城坊4,4A,6,6A號一幅面積較小的740平方米地皮。該地於86年被城規會定為甲類住宅地,沒有任何地積比或高度限制,但95年城規會將地皮修改為丙類,令該地盤高度不能多於12層。
太古本來向城規會申請放寬建築限制,提議將地皮與附近同屬太古持有的甲類住宅地皮合併發展,以改善地皮只接連衛城坊的樓梯路並不通車的缺陷。但城規會拒絕申請,太古上訴至城規會上訴委員會仍不得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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