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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未足12歲女童在網上結識一名18歲少男後,趁家人外出之際,相約少男於凌晨時分到寓所作首次相會,見面後甫主動與少男親熱,並同意與少男性交,惟終被女童家人發現。涉案少男早前承認兩項非法性交罪,昨被判入更生中心。法官怒斥被告並非受誘惑而犯案,他甫在網上認識對方時已處心積慮與女童性交。
法官指被告早有歪念
涉案少男梁榮敏(18歲),代表律師求情時稱「不能抗拒誘惑,只因一時衝動才犯案」,加上事件是案中女童作主動,事件因出於他對性的好奇,望法官予以輕判。惟法官麥健濤判刑時表示,案情嚴重,因事主案發時只有11歲10個月,被告利用網上聊天室,尋找無知女童做對象,與對方討論性事,令對方自願與自己性交。
法官又指,內地出生的被告自05年6月來港後,缺乏家人監管,而且學業成績和品行皆惡劣,須予以懲處。另外,法官提醒控方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盡量不詳述案發過程,亦要如實披露事主出生日期,及要隱瞞事主身份。
控方指,被告於今年4月21日在網上聊天室結識未足12歲的事主,邀請他到其祖母寓所過夜。
被告於同月28日凌晨兩度與女童性交。惟翌晨女童祖母打開房門,驚見孫女赤身露體躺在床上,而少男則躲在被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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