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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勞動法保護了更多工人的權益。圖為廣州一家企業的工人下班。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趙鵬飛、熊君慧
離新《勞動合同法》正式執行的2008年1月1日僅剩下一個多月的時間,當華為、沃爾瑪這些大企業還身陷解聘員工引發的風暴當中時,很多港資企業已經悄然行動起來,通過修改公司的管理規定,冀望規避新《勞動合同法》可能帶來的影響。
東莞一間港資企業的人力資源總監陳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們部門最近天天都在開會討論,修改公司的一些管理規定,以規避新的《勞動合同法》給公司可能會帶來的影響。」據了解,這間工廠僱傭了6,000多名工人,其中超過10年工齡的工人約有1%。
陳先生告訴記者,眼下公司正進行的就是對公司管理制度的修改。因為新勞動法第39條中規定:工人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都可以對工人進行解僱。
細化各種管理規定
「新勞動法裡,並沒有規定嚴重違反的程度,所以我們現在就針對這一條正在做修訂。」陳先生表示,以前公司對於何種條件下才算是工人違反公司規定而需要解聘的規定比較籠統,這次的規定主要遵循的原則就是細化和量化。「在正修改的公司規定裡,偷竊、煽動罷工等都被清楚的列進,而對於企業造成的重大損失,也具體規定到超過1,000元的損失,就屬於重大損失了。」
新勞動法中規定,企業修改管理規定必須經過企業工會的同意。陳先生表示,目前而言,大部分港資企業都沒有建立工會,「即使建立了工會的,也都如同虛設,畢竟工會的人也是企業的員工,也是要聽從企業的意見。工廠要修改管理規定,工會的代表只要象徵性的簽字就可以了。」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眾多企業都在爭分奪秒修改管理規定,希望盡量將新勞動法可能對企業一方造成的損失規避掉。
恐「鐵飯碗」時代重返
此前,企業集中反映最強烈的是《勞動合同法》的第14條,即:勞動者符合「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此規定,很多企業驚歎「鐵飯碗」時代又回來了。
對此,一直從事製造業的港商劉先生則覺得不以為然。他分析,以前的勞動法也是規定,企業要解聘工人需要按照工人對企業的服務年限,每年算一個月的賠償金,現在也是如此。「當一個企業準備炒一個員工時,肯定已經打算賠償了,這跟是否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因此,他並不認為新的勞動法,就是讓工齡長的老員工捧上了「鐵飯碗」。
勞動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指出,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沒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
常凱也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有一個補償,而無固定期限合同終止之後沒有補償,這對於企業來說是降低成本,而立法希望引導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因為這種合同從長期看對於員工和企業都是有價值的,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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