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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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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跨境合作 改善空氣質素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27]

■陸恭蕙 思匯政策研究所行政總監

 由於區內的海上交通極之頻繁,香港應制訂潔淨船用燃油政策以減少海上排放。加州透過國家和州法律來強制執行清潔燃油規定(含硫量不得超過0.2%)的做法在香港是行不通的,因為香港已開展確認《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件六的程序。該附件涉及船舶產生的空氣污染,並規定遠洋輪船使用的燃油含硫量不得超過4.5%。這項規定的效力極低,原因是目前一般船用燃油的平均含硫量約為3%,實際上已低於上述規定。然而,確認《國際防污公約》附件六是積極的行動,因為透過確認公約,香港便可以聯同中國內地,向國際海事組織提出申請在香港和內地水域劃定一個硫排放控制區(SECA)。在任何硫排放控制區內,船用燃油的可允許最高含硫量是1.5%。因此,確認《國際防污公約》附件六應被視為宣佈設立硫排放控制區的一個必要步驟,而非解決問題的方法。《國際防污公約》附件六的規定必須輔以一項同時實用於內河船的燃油政策;目前在香港水域內運作的內河船多不勝數,但它們卻不受上述規定監管。無論如何,我們必須指出,劃定一個硫排放控制區涉及冗長的程序,而即使最終得以實現,亦只能處理港口污染問題的其中一個部分(遠洋輪船的排放)。因此,香港有必要採取更迫切和多元化的措施。

借鑑聖佩德羅灣經驗

 船隻減速計劃似乎亦是可以在香港水域內推行的可行和低成本的方案。現時香港海事署規定的船速限制較世界其他主要港口為高。其用意主要是提高港口的效率,但卻忽略了高航速限制對環境的影響。另外,聖佩德羅灣港區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中的岸邊供電策略,香港卻難以採取類似策略,因為大部分進入香港港口的船隻都不是停泊在碼頭,而是錨泊在維多利亞港,然後在拖艇的協助下卸貨。此外,由於香港部分電力是燃煤產生的,我們因此還需要評估減少船用柴油耗用量的減排效益會否因電廠排放的增加而被局部抵銷。最後,聖佩德羅灣港區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中針對減低貨車、貨物裝卸設備和港口工作船排放的各項措施看來亦適用於香港。這些措施包括:確保在港口供應和使用低硫柴油;為貨車、貨物裝卸設備和港口工作船訂立排放標準;推廣使用可消減排放的設備;及透過技術裝置和訂立規例,限制引擎空轉的情況。

 在制訂政策及推行措施的影響方面,聖佩德羅灣港區港口的經驗顯示,香港政府接觸航運業的持份者,鼓勵他們參與制訂一個技術上更可行和更具成本效益的行動計劃,以減少海上排放。香港企業在本地港口營運的參與程度很大,是世界極少數由私營企業投資、擁有和營運的國際港口之一。因此,政府有需要結合各方力量,以克服管轄和賦權方面的種種限制。聖佩德羅灣港區港口所採用的各項實施當中,可能適合香港情況的包括:在租約中列明空氣質素要求;自願參與計劃及強制性規例。

與區內港口制訂劃一排放管控標準

 此外,香港政府應與區內其他主要港口合作,致力確保在海上排放管控方面,採取統一的處理方法,避免香港因採用較嚴格的環境標準而失去競爭力和令船隻「過門不入」。制訂劃一的政策,香港政府必須與中國內地的港口機構(特別是深圳的港口管理部門),以及在香港和鄰近港口經營的主要航運公司攜手合作。

 香港與廣東省兩地政府雖已共同推行多項重要的合作計劃,但兩地政府需作出更大努力,共同解決區域性空氣污染問題,以整體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空氣質素。加利福尼亞州以地形來界定空氣質素管轄區的做法,或可為香港未來的發展指出路向。粵港兩地政府該慎重考慮應否設立跨境空氣質素管轄區,並成立專責機構管理區內的空氣質素。無論如何,加強跨境合作是香港改善空氣質素的主要工作範疇。(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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