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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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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倡擴律師出庭發言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30]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針對事務律師爭取在較高級別的法院享有發言權的問題,特區司法機構正式向律政司司長提交「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報告書,建議設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負責審核有關申請,並建議當局制定法例,訂立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所需的法律框架。

申請人須執業滿5年

 報告書中建議,申請在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律師,必須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執業滿5年,其中最少2年必須是在香港執業的,並有足夠的訴訟經驗,申請應向律師會理事會提出。

 律師會理事會先會研究每一宗申請,然後才將申請連同其否決或批准申請的建議轉交「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考慮。

經由評委會評定資格

 該委員會主席由一名獲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資深法官擔任,成員包括兩名由終院首席法官提名的司法機構成員,3名由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提名的訴訟律師,3名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提名的資深大律師,一名由主席從一個小組中挑選的成員,及由律政司提名的一名律政專員或副律政專員。

 所有申請人必須在獲評核委員會核准的訟辯課程中取得合格成績,或令評核委員會信納申請人具備相當經驗,並且是合資格的資深訴訟律師,而評核委員會並非一定要接納理事會的建議,而且評核委員會的評定才是決定性的。

成功者獲發言權證書

 成功的申請人會獲律師會理事會發給一張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資格證明書。理事會必須備存名冊,登錄獲發給證明書的律師,並須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提供該等律師的姓名。出庭代訟律師的操守與紀律由律師會理事會負責。律師會理事會要在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及司法機構後,擬定並施行一套規管出庭代訟律師的操守守則。

律師業歡迎有關建議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並已將報告書送交律政司司長,以及要求行政機關考慮此事和以適當的立法推行。

 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均歡迎有關建議,認為可給予巿民更多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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