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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示的假冒商標產品。本報記者黃殿晶 攝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黃殿晶、通訊員法任珠海4日電】4日上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德國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彪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DASSLER SPORT)訴珠海市明和百貨有限公司、和大福商業連鎖有限公司和通大百貨廣場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彪馬」品牌產品商標案,當庭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分別賠償原告2至2.5萬元經濟損失。
法庭查明,PUMA商標、「豹圖形」商標和「PUMA及豹圖形」商標為原告獨創並在運動衣、運動鞋、背包等產品上在世界範圍內大量和長期使用的世界馳名品牌,該產品1978年在中國獲得註冊。
被告珠海市明和百貨、和大福商場和通大百貨未盡商品進貨把關義務,在屬下部分商場內銷售假冒「彪馬」商標的運動鞋、T恤等商品,存在明顯過錯行為,對原告利益造成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判決三被告商場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該公司代理律師稱,該公司目前正在對生產、批發和銷售假冒「彪馬」品牌產品的行為進行上下游「立體」打擊,日前廣州、東莞等地已有生產經銷企業遭相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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