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及擴大須呈報的疾病清單,包括45種傳染病及31種傳染性病原體。
■衛生主任獲得衛生署署長書面批准下,可檢取相信屬於傳染性病原體或含有傳染病原體的任何物品。
■衛生署署長可指令被損毀破壞、檢取、交出呈交的物品,支付公平及公正的賠償。
■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衛生緊急事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公共衛生緊急事態規例,可徵用私人產業;合資格但非註冊醫護人員,可依衛生署署長的指令下執行職務;可查閱和向公眾披露與事態有關的資料。
■對旅客進行健康檢驗或測試,對患者、接觸者及帶菌者進行隔離、檢疫或醫學監察。
■要求旅客有需要時提交健康申報,要求旅客出示接種疫苗或預防措施證明。
■禁止患沙士、禽流感、耐藥性結核病的接觸者或感染者出境。
■入境口岸營運人,須保持邊境口岸衛生;跨境運輸工具營運人,須保持運輸工具衛生,並持有有效的衛生證明書。
■要求入境口岸/運輸工具營運人提供傳染病個案,或傳染病/污染來源的資料。
■按世衛的臨時建議禁止旅客出境
資料來源:食物及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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