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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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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查李永達涉區選虛報住址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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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達被揭發在區選參選提名表錯報住址,涉嫌違反選舉條例中的虛報資料條文。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明言)警方正跟進有關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被揭發在上月區選議選舉中,於參選提名表填上自己在葵芳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地址,涉嫌違反選舉條例中的虛報資料的事件。

 參選經驗豐富的李永達聲稱,自己「誤以為主要地址一欄是要填寫通訊地址」。選舉事務處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強調根據選舉規例,參選提名表上已列明要填上主要住址,任何人在文件上作出虛報陳述均屬違法。

聲稱誤填通訊地址

 根據特區政府早前刊登有關區議會候選人資料的第430號憲報,李永達填報的「主要住址」為新界葵涌葵芳h葵智樓地下5至6號,但事實上,該地址為李永達與同黨葵青區議員吳劍昇共用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自84年已經開始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李永達辯稱,自己不是存心欺騙選民,只是誤填地址:「主要是自己唔小心,是提名前一天才填,是手寫的,以為該欄(主要地址)是指通訊地址,便把自己的議員辦事處地址填上。」他指會與該黨的法律顧問何俊仁研究補救,盡快透過法律呈請更正。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規定,參選提名表上已列明要填上主要住址,任何人在文件上作出虛報陳述,都是違法,而「主要住址」的定義是「唯一或主要居所」,與《立法會條例》中的「主要地址」定義相同。

住址定義 與立會條例相同

 同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04條規定:「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均屬犯罪。」

 選舉事務處在回應時則指,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在收到任何投訴,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而警方發言人證實,已接獲選舉事務處轉介有關個案,並正跟進有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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