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
日軍佔領南京後的最初六個星期內,南京及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達20萬以上,另有日軍所燒棄的屍體、或投入長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人。
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
日軍在南京集體屠殺有28案,屠殺人數為19萬餘人;零散屠殺有858案,屍體經慈善機構掩埋有15萬餘具。
具體清算:
1. 南京慈善團體掩埋屍體18.5萬餘具。
證據:有詳細的埋屍記錄及大量物證,還有當年參與埋屍工作人員的具體指證。
2. 偽政權及私人掩埋屍體4萬多具。
3. 日軍採用縱火焚屍、拋屍長江等辦法,毀屍滅跡達15萬多具。
證據:有日本戰俘、原侵華日軍第二碇泊場司令部部員太田壽男少佐在下關處理屍體的部分供詞,供詞中招認:「第二司令部共處理屍體約10萬具,其中瀕死者約2100名。」加上其他日軍在南京的部隊處理的5萬具,共處理15萬具。
總計:37.5萬餘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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