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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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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26萬「失蹤」 銀行判賠100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15]

 廣西南寧一市民黃某多年前在某銀行存入26萬元,今年9月卻被發現款項已於1997年7月被取走,僅餘119.4元。黃某將銀行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決銀行向儲戶支付存款本金100元。

取款簽名一樣 銀行無錯

 據悉,黃某於1997年7月15日在某銀行的儲蓄所開了一個活期儲蓄存摺,設置密碼並存入人民幣26萬元,後被他人冒領走了26萬元中的259,900元。他認為,其手中的存摺沒有取走26萬元的記錄。本金不翼而飛是由於銀行營業員疏忽大意造成。他希望銀行返還存款26萬元及利息。銀行則辯稱,已經履行了支付存款的義務,黃某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

 廣西南寧青秀區法院經審理,發現黃某於1997年7月15日存入的26萬元於同年7月17日在桂林市該銀行某分理處被取走了259,900元,現存款餘額為119.14元。法院認為,銀行所提供的有關取款憑證的取款人簽名與黃某相同,且黃某及銀行對有關異地取款沒有特殊的書面約定,所以兌付機構憑存摺、密碼向申請取款人支付該筆款項並無過失。

 最後法院判決,黃某請求銀行支付存款本金260,000元的訴請求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另外法院判銀行應支付黃某現存的帳面餘額,即存款本金100元。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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