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駐河南實習記者曹珊珊25日電】河南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王志勤因14次侵吞公款63萬元、5次收受他人賄賂32萬元,於2007年8月21日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後王志勤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本月2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