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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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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加重醉駕刑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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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醉駕的7人車司機,頭、頸受傷,躺臥座位上待援。

 【本報訊】酒後駕駛釀成傷亡意外屢見不鮮,近日政府便建議提高酒後駕駛的刑罰,除了建議最高罰款2.5萬元和監禁3年,首次定罪要停牌3個月及強制司機參加駕駛態度課程;此外更建議修例,警方毋須合理懷疑,亦可要求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不過,有立法會議員認為,目前的刑罰不足,應該加重至類似危險駕駛導致死亡的罰則。

酒後歇6小時方可駕車

 酒後駕駛條例是於95年12月實施,根據現行法例,駕車人士法定酒精含量限制為每100毫升呼氣含22微克酒精。任何人酒後駕駛,一經被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6個月及吊銷車牌6個月;若醉酒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駕駛者將被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5年。

 有醫生建議,平時少飲酒的人,在假期間也切莫豪飲,飲啤酒最好「一罐起,兩罐止」,因為飲兩罐便有可能導致輕微酒精中毒,即使未有醉意,但體內酒精亦會影響判斷力,建議駕車人士酒後6小時方可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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