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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無業中年漢向友人訛稱於新鴻基證券有限公司工作,並認識一名匯豐銀行高級職員,每宗投資可獲八折優惠。他利用友人貪小便宜的心態,先以1千元「利潤」獲取信任,成功在16個月內9度騙取友人44萬多元積蓄,昨於荃灣裁判法院承認9項盜竊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5日,待取其背景報告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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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案件涉款44萬多元,與區域法院案件相近,而裁判法院的最高刑期為3年。
案情指出,報稱無業的被告黃志明(51歲),和女事主倫麗貽(48歲)於2000年一個電腦課程認識。被告自稱於證券公司任職,以及認識一名銀行高級職員馬先生,可提供每宗投資八折優惠。事主開始交錢予被告投資,她獲取1千元「利潤」後開始信任被告,於2001年8月至2002年12月內,9度以支票或現金的方式,將44萬多元託被告投資。
然而,當事主要求被告展示有關收據時,他辯稱經信託基金投資無法作查閱。被告至2003年向事主自爆,已兌現其股票,但無錢退予事主,更向事主借錢渡經濟難關,並承諾會還錢。惟至2005年初,被告避見事主,事主丈夫報警。警方調查發現銀行無被告的交易紀錄,以及在涉案期間並無向公眾人士提供八折優惠,而被告亦無受聘於新鴻基證券有限公司。黃於2005年底被捕。
案發時無案底的被告,去年因促致銀行記項等罪,被判監15個月,現正服刑中。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已知錯,他過去10年失業,之前從事生物化學從業員,本有心賠償事主,但因窮困才無能力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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