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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中國網27日消息: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灣最高法院以類推適用的方式,將大陸公安警訊、檢方偵訊筆錄等司法文書,視同台方的司法文書,可採為論罪依據。
報道稱,以往因「證人或共犯在大陸,被告在台灣」,難以論罪的兩岸刑事困境,將不會再出現。據悉,以往罪犯若分別由兩岸司法逮捕、偵訊、審判,因兩岸欠缺刑事司法互助法制,致使台灣法官引據大陸公安警訊筆錄、偵訊筆錄、審判筆錄為論罪基礎,在台灣引起適法性爭議。因為「證據法」的困境在於:大陸公安並非台灣的司法警察,檢察官也非台灣的司法官,大陸更非「國外」。因此,若採嚴格解釋,證人或共犯在大陸接受公安訊問製作的筆錄,甚至檢察官、法官的訊問筆、鑒定書,這些大陸司法文書均無法採為證據,罪犯難以論罪,有失社會公平正義。台灣最高法院為解決此困境,不得不以類推適用方式,勉強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之3條的規定。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9之3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例如證人或共犯,在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前作證後,因滯留島外或所向不明,以致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其證辭若有特別可信者,雖屬傳聞證據,但可例外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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