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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輾死女童的小巴司機。
【本報訊】6歲女童譚綺君本年初在旺角太子道西落小巴時被拖行遭捲入車底輾斃一案,昨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女童的驗屍報告,指其死因為頭部受創;涉案小巴司機黃兆安(48歲)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的表證成立,但拒絕出庭自辯。案件押後明年1月15日裁決。
控方大律師吳靄儀在陳詞中指,女童下車地點狹窄,司機開車前卻未有轉頭留意行人路情況便開車,而女童被捲入車底,令車身震動,被告也沒有立即停車,結果女童被拖行10米,故要求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但辯方則指是一宗不幸的意外,被告的駕駛態度正常,沒有超速或醉酒駕駛,並在女童下車後有停頓數秒才開車;女童因外套的索繩被小巴車門夾著,連女童的母親也未有留意,被告更可能察覺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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