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經五步驟
1. 在適當時候,特區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及其解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2.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
3.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4. 特區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
5. 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
註:根據喬曉陽對人大常委會決定草案的說明內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