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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關頭 2004年,香港面臨確定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重大政制發展關頭。1月,特區政府成立政制專責小組,就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有關原則和程序,進行了廣泛和深入的諮詢。在這個過程中,少數香港反對派人士對香港政制發展是否需要中央政府決定提出懷疑甚至質疑,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中的憲制主導權受到挑戰。
2004年4月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這項釋法議案對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式等作出了解釋,並特別強調:只有經過必定程式,包括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修改方可生效。
依照人大釋法規定,當時的行政長官董建華於4月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建議對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予以修改。事實上,當年專責小組的兩份報告書,薈萃了眾多社會團體和廣大市民的不同意見。要政制向前發展和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已形成社會共識。行政長官的報告,正是以廣泛諮詢為基礎、以主流民意為依據而提出的,充分尊重了港人發展民主政制的意願。
確定政制發展基本規則
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4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1第7條、附件2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這次人大決定,是香港回歸後政制發展歷程的第一個重大步驟,確立了中央的憲制權力和憲制責任,為香港以後的政制討論和發展規劃確立了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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