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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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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曉陽關於普選問題決定草案的說明(摘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30]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現就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草案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依照基本法規定循序漸進

 第一,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能有所改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沒有通過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法案的情況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作為邁向普選的中間站,以利於向普選平穩過渡。因此,草案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能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能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2012修改普選法案有民意基礎

 第二,從公眾諮詢情況看,在立法會內,支持2012年實行「雙普選」的議員不足一半,有半數議員支持不遲於2017年、2017年或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在18個區議會中,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民意調查顯示,儘管有過半數受訪市民希望2012年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同時也有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選行政長官,可在2017年實行普選;有過半數受訪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選立法會,可以在2016年或之後實行普選。有超過15萬個市民簽名支持不遲於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後普選行政長官,其中有超過13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行政長官報告在歸納諮詢情況的結論中提出:「在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據此,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2012年不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或其中之一的「單普選」,而作出循序漸進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礎的,是適當的。

立會功能團體和直選議員各半

 第三,香港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的規定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作出的一項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至今運作良好,實踐證明,它有利於香港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考慮到目前香港社會對如何改進功能團體選舉制度意見紛紜,難於形成主流意見,有關制度安排暫不宜作出改變,因此,草案規定立法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香港基本法附件二有關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規定,是與功能團體選舉制度相適應的,因此,草案規定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也維持不變。

二、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的時間表問題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草案提出了香港政制發展的時間安排,即「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草案提出這一時間安排的主要考慮是:

因應社會訴求定出時間表

 第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已經寫入香港基本法,是中央政府作出的鄭重承諾。在適當的時候明確實現這一目標的時間,與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民主發展的一貫立場是一致的,既是對香港社會有關願望的真誠回應,也是中央政府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體現。

 第二,從公眾諮詢情況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行政長官報告在歸納諮詢情況的結論中提出:「綜觀立法會、區議會、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以及市民的意見,在作出全面考慮後,我認為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出方向。」對普選時間表作出明確,使香港政制發展明朗化,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齊心協力地朝著既定目標邁進,有利於減少疑慮和爭拗,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促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2017開始實行普選較具經驗

 第三,在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不實行「雙普選」的情況下,2017年是可以開始實行普選的最早時間。2017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中期。到那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都已經進行了多次選舉,在循序漸進方面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的時間分別確定在2017年及以後,既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也是一項十分積極的安排。

 第四,草案明確2017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隨後,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框架已經作了規定,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香港社會對此也有相當的共識。至於立法會全部議員如何實行普選,香港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香港社會意見分歧也比較大,還需更多時間進行討論。二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屬於重大政制改革,如同時進行,波及面太大,不利於政制改革的穩妥實施和保持社會穩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為主導,先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體制,處理好行政與立法關係。

三、關於制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辦法的法定程式問題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及其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經過五個步驟:一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三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是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五是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在本決定作出後,已經完成了上述五個步驟的前兩個步驟,將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時,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也需要按照上述五個步驟依次進行。因此,草案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其解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 (據新華社12月29日電,本報有刪節) ■本文小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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