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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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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四部曲終上普選路


http://www.wenweipo.com   [200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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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人大4.26決定,確立了中央的憲制權力和憲制責任,為香港以後的政制討論和發展規劃確立了基本規則。圖為人大釋法座談會。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為香港定下了「雙普選」的時間表,決定2017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然後實行立法會普選。這是港人百年民主夢想在香港回歸祖國後得到的真正落實,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民主步伐的具體落實,是中央在香港政制問題上憲制權力和憲制責任的具體實現,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過去多年共同努力推動的成果,是香港社會各界不斷探討、縮小分歧、凝聚共識的成果。回首從2004年以來的3年多時間,香港在邁向落實雙普選的道路上,經歷曲折前進的四個階段,今日的成果可以用「來之不易」形容。

人大4.26決定確立中央憲制權力

 重要關頭 2004年,香港面臨確定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重大政制發展關頭。1月,特區政府成立政制專責小組,就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有關原則和程序,進行了廣泛和深入的諮詢。在這個過程中,少數香港反對派人士對香港政制發展是否需要中央政府決定提出懷疑甚至質疑,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中的憲制主導權受到挑戰。

 2004年4月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這項釋法議案對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式等作出了解釋,並特別強調:只有經過必定程式,包括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修改方可生效。

 依照人大釋法規定,當時的行政長官董建華於4月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建議對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予以修改。事實上,當年專責小組的兩份報告書,薈萃了眾多社會團體和廣大市民的不同意見。要政制向前發展和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已形成社會共識。行政長官的報告,正是以廣泛諮詢為基礎、以主流民意為依據而提出的,充分尊重了港人發展民主政制的意願。

確定政制發展基本規則

 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4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1第7條、附件2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這次人大決定,是香港回歸後政制發展歷程的第一個重大步驟,確立了中央的憲制權力和憲制責任,為香港以後的政制討論和發展規劃確立了基本規則。

5號報告書流產反對派是元兇

 倒行逆施 反對派聲言等待普選「10年又10年」,但其實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一直以最大誠意解決普選問題,反對派才是阻礙政改發展的「元兇」,當中的顯例是在2005年底否決得到約6成市民支持,又增加了民主成分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5號報告書,令07/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未能向前邁出一大步,本港的政制發展原地踏步。

 特區政府在集中香港各界主流意見的基礎上,於2005年10月20日公布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5號報告書,提出修改07/08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建議,其中200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面,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由800人增加至1600人,當中第四界別(政界)委員人數增至700人,把全數區議員,包括委任、當然及民選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之中;並維持提名所需數目於委員總人數的1/8,即不少於200人;此外設立新規定,在只有1名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下,仍須繼續選舉程序。

 至於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特區政府建議將60席議席增加至70席,分區直選議席及功能界別議席各佔35席,當中新增的5個功能界別議席全數撥歸「區議會功能界別」,令「區議會功能界別」的1席將增加至6席。

 政府以最大誠意解決在港討論多年的政改問題,獨立調查機構在5號報告書發表後2個月,於不同時期進行的9個民意調查都顯示,大部分市民均支持當局的政改方案,且支持率一直穩定地維持在5成左右,而反對者的比率則一直只有支持率的一半左右。

 同時,時任政務司司長的許仕仁諮詢全港18區區議會正副主席對5號報告書的意見,2/3個區議會主席支持政改方案,加上由本港11個團體和政黨組成的「關注政改大聯盟」,收到共78萬人簽名支持,反映政府提出的方案是名副其實的「主流方案」。

 不過,縱使民意支持方案的心聲顯而易見,但反對派仍選擇逆民意而行,綑綁式投下24票反對票,令有關方案最後未能得到立法會2/3議員通過,最終令5號報告書提出的政改方案流產,本港政制的發展亦因而停滯不前,未能得到任何的進展。

策發會商普選奠政制諮詢基礎

 迎難而上 05年底,反對派於立法會否決特區政府提出的07/08年政改方案,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停滯僵局。不過,特區政府沒有放棄推動政制發展的責任,於11月底舉行策發會屬下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首次會議,從此展開對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最終普選模式的探討。策發會的這些意見,成為日後制訂《政制發展綠皮書》的基礎。

集思廣益 探討普選路線圖

 曾蔭權於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首次會議後表示,雖然策發會的成員來自社會各界,有非常不同的觀點和社會取向,但他相信各人都熱愛香港,有心為香港的成功和繁榮作出努力,而策發會是一個讓社會各界與政府一同探討策略性議題的平台,越多委員真誠地發表意見,越能發揮策發會求同存異、集思廣益的作用。

 其後,策發會每月舉行一次會議,期間亦有按需要增加會議次數。委員會亦會就個別的議題成立工作小組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討論。為使討論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委員可在會議外,透過秘書處以書面或電郵發表意見,互相交流。

大部分委員支持先易後難

 討論展開初期,策略發展委員會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曾專責研究普選路線圖,希望按照政府的意圖,先就普選路線圖達成共識,再在這基礎上定出普選時間表。多名策發會成員亦曾向曾蔭權提出多份對普選特首提出具體安排的不同建議,包括全國政協常委余國春、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時任民主黨主席的李永達、泛聯盟議員石禮謙、民協譚國僑、職工盟李卓人、西貢區議員吳仕福分別透過書面提交有關普選特首模式的建議書。

 除了討論普選路線圖外,策略發展委員會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亦就「兩院制」、特首普選提名委員會、普選先易後難,以及立法會普選模式等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當中,林瑞麟在出席一次策發會會議後指出,大部分委員均支持普選應採取先易後難方式,先推行爭議較少的普選特區行政長官,而立法會普選的推行方式分歧則較大,其中有委員強烈要求即時取消30個功能界別的議席,但亦有很多委員提出,該建議根本不可能取得立法會內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

綠皮書廣納意見推主流民意凝聚

 集思廣益 在05年方案被否決後,政府通過策發會開展的兩年工作廣納意見,終於今年再度出擊,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特首曾蔭權於今年連任就職後11日,便提出這份諮詢文件,就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原則和模式、路線圖和時間表等,廣泛諮詢市民。這次諮詢,最後成為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的民意基礎。

 特區政府於今年7月發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是特區政府首次以「綠皮書」的方式,就香港政制發展進行公眾諮詢。政制發展綠皮書提出「自選套餐」的「雙普選」方案,是建基於過去20個月策發會的廣泛討論,和對各方面意見的充分掌握和尊重。

 唐英年在《政制發展綠皮書》發表記者會上指出,香港社會就普選問題已有數年時間的探討,市民對有關課題有一定認知,政制的討論也有相當基礎,加上策發會近20個月討論,相信政制發展綠皮書可就雙普選先定出一個框架,再就時間表及路線圖諮詢公眾。

辦多場論壇 聽取公眾意見

 諮詢期內,特區政府共接獲約18,200份書面意見,及超過15萬個簽名表達意見。為推動社會各界對普選的議題作深入討論,特區政府亦舉辦了多場公開論壇及地區論壇,直接聽取公眾及地區人士的意見,同時多名高官出席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立法會就有關問題舉行的公聽會,聽取超過150個團體和個別人士對普選議題的意見,並出席了所有18個區議會的會議。諮詢中,特區政府官員還與立法會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會面,又出席多個由民間團體舉辦的論壇和會議,聽取他們對普選議題的意見。

提交兩報告 時間表終現曙光

 在3個月諮詢期結束後,曾蔭權迅速總結諮詢結果,於本月12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的報告》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曾特首在報告中指出,循「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隨後」的方向推動普選已開始形成社會共識。他在肯定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市民支持2012年普選特首的同時,強調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他亦在報告中建議啟動有關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檢討。這兩個報告,成為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雙普選時間表的重要基礎。

4年政制討論 6項共識漸成

共識1:尊重中央的憲制權力;

共識2:考慮香港的長遠整體利益;

共識3: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

共識4: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

共識5:先易後難,「特首先行,立法會隨後」;

共識6:學會妥協,不希望政制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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