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聯合報1日消息:台灣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林文中,在查案中發現色情業者與旗下小姐以「塑膠貨幣」代替記帳,旗下小姐與嫖客性交易後,用塑膠貨幣向業者「兌換」現金;如此可不留痕跡,躲避檢警追查。林文中昨天起訴涉嫌媒介色情的婦人林秀琴,發現她在苗栗市租屋處經營色情應召站,去年五、六月起,媒介印尼籍的安妮、安莉等小姐和不特定男子性交易,規定小姐每接1名客人,就拿走1枚「紅色塑膠代幣」,作為記錄每天接客人數的憑證;每次性交易代價800元新台幣,林秀琴從中抽取100元新台幣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