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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八零年代,「雨夜屠夫」震驚全港,不少夜歸女性,都變成了驚弓之鳥,將的士司機一概視為「危險人物」!然而風水輪流轉,當傳出有男性的士司機被男乘客借醉非禮後,受害人與施暴者的角色頓為對調,司機面對乘客,亦如驚弓之鳥……!
內地計程車的司機位,都加上了保安鐵枝,整個人就好像被包裹在鐵籠內一樣,更立下了司機可拒絕男乘客坐於前座的規矩,原本為了防範劫案的措施,在「風化」危機之下,搞不好,香港有天也要弄出此等裝置來,以保司機不會受到性騷擾!
男人胡亂撫摸另一男人的私處,罪涉「猥褻侵犯」,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二二條。這罪行,受害對象並無性別之分,文中說「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異性同性一視同仁。然而,換著了是強姦罪,卻就大為不同。
條文稱「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把情況局限於男女之間!遇上了男人強暴男人,所控的是另一罪名︰「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刑責和強姦一樣,最高均可判終身監禁。另有「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之罪,可判十年監禁。須留意的是,此兩例同適用於男性雞姦女性,非專為男受害人而設。
台灣早在一九九七年,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設立新的「強制性交罪」,意思是任何違反意願的性交行為,不論雙方性別,施行者都屬犯法。性交的定義,指以性器官、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侵入別人之性器官、肛門或口腔。條例將各式狀況歸一,已包含肛交、口交等在內,省得爭議。二零零三年,英國施行「性罪行條例」,內容和台灣類同,大大簡化了昔日五花八門的風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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