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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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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抑鬱跳樓 癱婦索賠2500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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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訴人前夫出庭應訊。

 【本報訊】24歲婦人首次分娩誕女後患上產後抑鬱症,在萌生死念下到沙田仁安醫院留醫,卻在2樓平台散步時突然在丈夫姐妹面前縱身跳下,導致全身癱瘓及腦部受重創,丈夫因而與她離婚,婦人昨日興訟高院,指主診精神科醫生未有指出其自殺傾向及向護理人員作出指示,院方亦未有提供足夠護理,要求兩方賠償2,500萬元。

 原訴陳麗娜(譯音)於2000年事發時僅24歲,任職文員,月入8千元。她於當年7月誕女後,復工兩周即因易哭、心口鬱悶、失眠及與家姑難以溝通到威院求診,其後反覆求診多間醫院仍未見好轉。同年10月7日早上,陳離家失蹤1小時,被尋回後,她向丈夫表示想去長洲燒炭或跳樓自殺,被轉送大埔拿打素醫院留醫,病歷中亦記錄了其自殺念頭。翌日出院後,陳稱上街市買菜後失蹤,最後致電丈夫表示要尋死,終獲丈夫趕到其危坐大廈的10樓窗邊將她救回,當晚陳被送往仁安醫院(本案首答辯人),被主診精神科專科醫生(本案次答辯人)趙伯宏斷為抑鬱症。

指院方及主診醫生要負責

 原訴指當晚陳的家人已向趙說明陳有自殺意圖,但翌日的醫生報告中未出現有關字眼,即使晚上陳情緒失控,拒說話及進食,又不理睬別人,甚至向家人表示「寧願死」,其病歷表中仍未有提及其自殺傾向。原訴指主診醫生理應得悉事件並作出自殺提防指示,如吩咐醫護人員阻止陳步出病房、通知家人或一對一觀察等,但陳留院第3日早上,於小姑陪伴下到2樓平台散步時,突然衝出縱身跳下。事發至今7年,陳需倚賴輪椅住院,只能說簡單字詞,她與丈夫已離婚,女兒撫養權交丈夫,但兩人仍不時探望陳。原訴又指,陳的死念,趙根本可預料得到,而趙作為院方代表,即使是客席醫生,院方也須負責。

 辯方則稱,陳及其家人沒有交代陳曾入住拿打素醫院,亦沒有交代陳曾尋死,令醫生難以得出其自殺高危的結論;至於院方作為私家醫院,亦不設有照顧嚴重精神問題病人的設施,在趙沒有註明陳有意尋死下,護士亦沒有責任及時察覺陳的問題。案件今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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