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蔣麗莉(中)涉串謀詐騙被廉署起訴,昨日提堂;其父蔣震及家人到庭力撐。
【本報訊】香港總商會主席蔣麗莉,涉隱瞞個人得益,於02年批出太平洋興業(下稱「太興」、現名新時代集團,編號0166)「購股權」,昨於東區法院提堂。蔣麗莉律師發表聲明,強烈否認控罪。控方則指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會增加控罪。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於庭外指出,蔣於02年發出的購股權,表面上是發予9名公司高層,但實際上各人只是普通職員,例如其中一人被指為投資經理,但實為司機而已。
代表律師:強烈否認指控
46歲的蔣麗莉昨日身穿黑色行政套裝,在家人陪同下到庭,表現冷靜。同案另一被告、45歲的英籍太興前執行董事胡思聖(Tahir Hussain Shah)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兩項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罪名。
蔣麗莉代表律師於庭外讀出聲明,指蔣強烈否認全部指控,並就控罪深表遺憾,律師指事件已為7年前發生,追討理應「失效」。其實早於04年初,證監會收購委員會已召開紀律聆訊,研究太興於2000年2月至01年1月的股份買賣,最後於07年裁定證監會的指控欠缺證據。
律師續指現時案件舊事重提並不恰當,當年的紀律聆訊已令蔣付出龐大法律費用及時間,更干擾其專業及公職,亦耗損公眾資源,不過,蔣將繼續履行公私職務。
被指以虛假陳述套取利益
有關串謀詐騙的控罪指出,蔣與胡二人於02年2至8月期間,串謀陳艷芳、葉玉珍、潘碧翹、鄧偉成詐騙太興、太興股東、潛在投資者、證監會及聯交所,以不誠實及虛假陳述方式,令太興批出共2388萬股購股權予太興職員,但卻隱瞞該批太興職員根本並非股權實益持有人,令太興對證監會及聯交所隱瞞蔣麗莉於批出購股權事件中的實際得益。
另兩項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罪名則指,兩人於02年4月22日及6月6日在香港,串同另一執行董事陳艷芳於上述兩日發出公司公告及董事會信件,指公司已發出購股權予職員,然而有關職員並非購股權的實益持有人,意圖欺騙太興成員。
蔣於2000年入主太興,至02年4月遭「禹銘」公司向太興提出每股1仙全面收購,市場消息指疑有人藉大量批出購股權,令對方無法精確計算出股權分布,致使收購計劃告吹。
獲准100萬元現金保釋
昨日兩被告均無須答辯。控方指案件嚴重,兩人於箇中獲益750萬元,是違反誠信的案件,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屆文件及作進一步調查。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鄧立泰押後案件至3月4日再提堂,其間兩人須以100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但就沒有離境限制。
蔣麗莉昨與父親蔣震及家人離開法院前亦顯示團結,由家人及律師等一字排開讓記者拍照。其二姐蔣麗芸表示:「我瓊一齊過�虧Y相信個妹清白,作為家人會一路支持佢,我瓊相信香港司法公正,由於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我瓊會向佢給予支持。」及後,蔣家一行人先後上車離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