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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6人無牌廣播獲撤銷控罪時,在庭外拉標語。
【本報訊】電訊管理局首度引用《電訊條例》第23條票控區議員「阿牛」曾健成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等6人無牌廣播等罪名,東區法院裁判官游德康裁定《電訊條例》的牌照審批制度與《基本法》及《人權法》的內容有牴觸,撤銷6名被告的控罪,惟游官稍後接納控方申請,擱置撤銷控罪的裁決,使其暫無法律效力,並維持現狀不變,等候上訴。電管局表明,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無牌廣播仍然是刑事罪行,任何人無牌設置或使用電訊設施,或參與由有關設施所作的廣播即有可能遭到刑事檢控。
游官在宣判時指,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發牌小組所採用的發牌制度為本案的關鍵;該發牌制度在審批時,並沒有列明發牌制度,以規範行政長官使用的酌情權,即使申領牌照者未獲發牌,也未必知道其中被拒的原因,更遑論對被拒結果進行上訴。而小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其獨立性受到質疑,更可能存在「政治目的」而造成「未能明言」的拒發結果,使發牌機制具有一定的「陰暗面」。
官指電訊例違基本法人權法
因此,他接納辯方所指「違憲」的論點,指《人權法》的第16條、《基本法》第27及36條均有提及,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及集會等自由,除非依法規定,否則不應受到阻制,惟該發牌制度對申領電台頻道的箝制,令言論自由受到限制,卻沒有相關的法例列明其合法性,指發牌制度有「違憲」性質,故頒令撤銷6名被告的控罪。
當局憂執行裁決 頻道無王管
裁決剛定,控方即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出擊,申請擱置及暫緩執行有關裁決。游官雖表明不會改變其「違憲」的裁決,指應該尋求上級法庭裁決,才決定是否撤銷控罪,但他認同若即時執行有關裁決,可能會令大氣頻道變成無規管,或影響航空和緊急服務,故接納控方要求,批准暫緩執行「違憲」裁決至2月11日,以等待上訴結果再訊。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是次的判決沒有法律約束力,故不會造成有關的法律真空,又指根據新的程序,涉及基本法等「憲法問題」的案件,若控方上訴,裁判法院就需交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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