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穩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近期,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不得調整,供氣、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以及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不得提高,保持醫療服務價格穩定;尿素、磷肥等化肥價格也要保持穩定,確因成本上升需調整的,必須按規定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管,並根據價格法的規定,近期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其中,對達到一定規模的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活必需品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此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加強價格和成本調查,促使企業合理定價,並注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要嚴格執法,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規定履行提價申報、備案程序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
■第四,政府還要對企業加強教育。督促企業不僅要追求經濟利益,也要自覺承擔社會責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行業協會要加強自律,強化管理,遵守價格法律法規,並積極引導企業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物價穩定;要正確發揮新聞輿論的價格監督和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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