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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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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114變79 林建岳罰450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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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寰亞老闆林建岳(見圖)涉駕駛紅色法拉利超速一案,踏入第4天審訊時有突破性發展,控辯雙方突同意將原先傳票所指的每小時114公里車速,修定為每小時79公里,早已申請缺席聆訊的林建岳透過其代表大律師胡漢清,前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超速駕駛罪,被判罰款450元,而原先刑事和交通均無案底的林,則因此添上人生第一次交通案底和即時扣減3分,但毋須停牌。

指控減為每小時超速29公里

 原先預期審訊5天的超速案,經過3日半的審訊後,辯方仍停留於盤問第一位控方證人的階段,即該位負責以雷射槍偵查車速的高級警員陳德昌(譯音)。惟案件於本周四,控辯雙方在休庭磋商後表示,雙方同意修定原先傳票所指的車速,修定為每小時79公里。

 經重新修定的傳票內容,林建岳由原先面對每小時超速64公里的指控,大大減輕為每小時超速29公里。根據現時的《道路交通條例》訂明,凡汽車超過該段路面的時速限制,即可判處罰款4千元,而當汽車車速超出逾每小時45公里或以上,駕駛者必須停牌至少6個月。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於開審前表示,會以雷射槍的使用及資料保存的不足,作其辯護理據,但證人陳德昌(譯音)在接受盤問時,全面否認他在提取雷射槍和有關器材時,未有依從警方的內部指引,以及無利用腳架鞏固雷射槍。

認罪扣3分 毋須停牌

 林建岳透過代表律師於審訊中途突改變初衷,承認於去年4月5日下午在北大嶼山公路,以車速每小時79公里行駛,超過該道路每小時50公里的上限。根據高級警員陳德昌(譯音)供稱,他於案發當日,於警署內已進行一系列測試,以確保雷射槍的準確度。及後,他與警長於北大嶼山公路往青衣方向的路段13作速度偵測。

 約於下午5時許,他見到一輛紅色法拉利以較一般汽車快的速度,駛入青嶼公路收費廣場的8號通道,遂以雷射槍對準該車車牌位置作偵測,得出每小時114公里的車速顯示,及後通知警長作紀錄,並聯絡設置路障的警長截停該車作檢控。

 律政司回應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的案情;大律師就不覺得律政司偏幫林建岳,因為律政司經過考慮才決定控罪,有特別的理由就有非一般的做法,加上法律亦不外乎人情,如有特別的求情理由可免停牌,他舉例當收到家人命危消息或接載命危的人往醫院時,自不然會開快車,加上此案的做法亦非偶然,故不存在不公。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警署警長鍾錦華表示,雷射槍的準繩度十分高,誤差不超過兩公里。有熟悉雷射槍運作的警員亦指,由114公里減至79公里的誤差是絕對沒有可能發生,警隊現統一使用「Ultralite」型號的槍,故不存在不同型號有不同誤差的問題。他又斥此案絕對打擊警隊士氣和執法情況,有關當局研究判詞後有機會上訴。

 雷射槍在警隊沿用10多年,曾有人挑戰其準確度而全面停用年多,但經科技大學教授詳細測試後,其準確度是無可置疑,故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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