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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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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應重視「傍名牌」現象


http://www.wenweipo.com   [2008-01-12]

由九鐵前主席田北辰自80年創立至今的「G2000」,在內地被擁有「2000」商標的個體戶趙華控告侵權並獲勝訴。「G2000」除了要賠償2000萬元,更須停止在有關產品上使用「G2000」商標。田北辰不滿裁決,表示會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G2000」在內地的品牌捍衛戰中遭遇滑鐵盧,表層原因是「G2000」疑出現商標註冊漏洞,但深層原因是內地一些地方未重視保護知識產權。如果香港和國外的一些知名品牌進入內地,會遭遇被「傍名牌」的對待,一是不利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形象,二是不利內地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三是不利內地企業自主創新樹立自己的真正名牌。

「G2000」早於1992年已在國家商標局註冊「G2000」商標,但襪、圍巾、領帶等未包括在核定產品範圍內。其後的1997年,杭州西湖區振虹科技諮詢服務部取得「2000(手寫體)」商標,核准使用包括襪、手套、圍巾、披巾、領帶、腰帶等產品。其後該商標轉讓歸個體戶趙華所有。趙華認為「G2000」商標在襪、手套、領帶、圍巾等產品侵犯了其「2000」商標。

其實,境外名牌在內地因疑出現商標註冊漏洞,反被指侵權的事件已非首宗。內地早前即有廠商疑利用商標法漏洞,不單成功註冊了LV產品專利,還反過來藉此索取巨款,要求正版法國LV向其購買專利權。國際名牌在內地遭搶註,還有美國的星巴克被上海兩家咖啡店套用,法國的鱷魚商標被浙江一公司推出相同品牌,美國的花花公子被重慶一公司推出相似標示,等等。此類「傍名牌」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現象,試圖使消費者誤以為著名品牌屬於該公司,從而擴大銷路獲取利潤。

中國內地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保護境外公司的商標品牌,但中國對世貿承諾,會通過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給予境外市場主體在中國的知識產權有效保護。內地一些公司「傍名牌」的做法,包括模仿著名商標而減去或加上字首或字尾等。「G2000」與「2000」相比,區別只在減去字首。「G2000」早已是香港服裝名牌,在內地銷售得到不少白領的喜愛。內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因此,內地有關部門應依法作出處理。(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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