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據新華社北京13日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即日加強對違法抬高物價的處罰,違規的企業最高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萬元, 以及吊銷營業牌照。
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解釋,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 國務院決定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該名負責人說,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提高了罰款的額度,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