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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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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對動物保障的情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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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設有保護動物的組織,例如愛護動物協會。立法會於2006年底通過加重對虐畜罪行的刑罰,市民一旦殘酷對待動物,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英國:愛護動物的提倡者為爭取國會對動物提供更多立法保障,舉行過多次運動。若有關法案通過,將在法律上明確動物飼養者照料義務,如果飼養者沒充分照料好動物,將被視為有罪。

瑞士:該國於1992年通過認定動物為「人」(beings),而非「物」(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條款寫入憲法。

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學上動物解剖課以及在馬戲團進行馴獸表演。

台灣:20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將原本允許馬戲團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供作表演之規定刪除。若違反規定,則可能被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罰款的措施。

中國:民間的動物保護呼聲和意識在近幾年來日益發展,各種形式的動物福利機構、網站、網絡社區等不斷湧現,例如「拒吃貓狗肉」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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